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CHM,115,聲,1170,20260724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3 18:09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
- 受刑人黃喆威
原始抬頭(逐字)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115年度執聲字第80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喆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。
理 由
受刑人黃喆威因詐欺等案件,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本院審核為正當,並考量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均為加重詐欺罪,共4罪,罪質相仿,部分犯行具密集性,且犯行最長間隔時間約10日,受刑人目前25歲,仍有工作能力,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,兼衡罪責相當、特別預防刑罰目的、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,爰定其應執行刑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第3項,刑法53條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書記官 許 家 昌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表:受刑人黃喆威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8日9時58分 113年11月8日10時41分 偵 查(自訴)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39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3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16日 114年5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7月1日 114年7月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17號 (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)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17號 (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) 附表:受刑人黃喆威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4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1月8日11時20分 113年10月24至29日止 偵 查(自訴)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394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84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45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16日 115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55號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4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7月1日 115年5月2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17號 (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)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556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