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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求賠償損害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CYDM,115,交附民,72,20260727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4 16:44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彭春好
- 被告王淑賢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彭春好訴訟代理人 邱琬真被 告 王淑賢上列被告因民國115年度嘉交簡字第602號過失傷害案件(原案號:115年度交易字第283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玫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