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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命令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KMDV,115,司促,732,20260727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4 16:46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/法人
- 債務人陳葳霓(原名陳雅筑)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32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陳葳霓(原名陳雅筑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9,807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陳葳霓於107年4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