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著作權法等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HLDM,115,智訴,1,20260722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4 17:13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
- 被告陳立弘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智訴字第1號
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立弘
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5年度偵字第249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查被告陳立弘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辯論終結,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裁定命再開辯論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昕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