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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HLDV,115,家補,153,20260723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4 17:14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聲請人甲OO
- 相對人乙OO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53號聲 請 人 甲OO
代 理 人 何俊賢律師(法扶律師)相 對 人 乙OO
代 理 人 吳美津律師(法扶律師)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親權事件,聲請未據繳納費用。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請聲請人甲OO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駱亦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