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PTA,115,交,2021,20260721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4 17:43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張峻源
-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機關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5年度交字第2021號
原 告 張峻源
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
代 表 人 戴邦芳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當事人應預納之。其未預納者,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;逾期未納者,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,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民國115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所指定送達代收人住所地之郵局,並於115年7月6日領取,有送達證書及郵局掛號查詢資料在卷可證,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起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