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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停止執行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PTA,115,地停,115,20260728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4 17:43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聲請人歐容丞
- 相對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機關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歐容丞 相 對 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
代 表 人 蔡長展 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(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90號),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。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停止執行聲請(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,仍應予以駁回,請聲請人併予斟酌)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啟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