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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NDV,115,補,802,20260729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4 18:22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余○○
- 被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余○○
兼法定代理 人 余○○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
法定代理人 郭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3,132,908元【即1,675,000元+1,457,908元=3,132,908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,2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