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SLDV,115,除,401,20260729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5 16:10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聲請人黃淑玲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401號
聲 請 人 黃淑玲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7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