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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常保護令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KSYV,115,家護,1186,20260723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5 16:26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聲請人莊oo (
- 相對人潘oo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
115年度家護字第1186號
聲 請 人 莊oo (送達處所詳卷)
相 對 人 潘oo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。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。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馨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