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判決列表
請求損害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PTDM,115,交附民,134,20260728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5 16:28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黃國選
- 被告蕭國賢全路安交通有限公司公司/法人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原 告 黃國選
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被 告 蕭國賢 全路安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佳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原案號115年度交易字第95號,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,改分為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766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 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法 官 潘郁涵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連珮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