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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償債務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PDEV,115,斗小,204,20260728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5 17:04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和安資產有限公司公司/法人
- 被告蕭智鴻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羈押中)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斗小字第204號
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潘信佑 被 告 蕭智鴻
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羈押中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小調字第87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,及自民國11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施嘉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