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判決列表
損害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PDEV,115,斗小,213,20260728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5 17:04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/法人
- 被告許至毅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斗小字第213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王鉦盛 被 告 許至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00元,及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施嘉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