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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電信費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PDEV,115,斗小,216,20260728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5 17:04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/法人
- 被告蘇峻賢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斗小字第216號
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
被 告 蘇峻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91元,及其中新臺幣5010元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223元,及其中新臺幣7399元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施嘉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