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扣押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CTA,115,地全,6,20260209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5 17:57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機關
- 相對人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公司/法人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5年度地全字第6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代 表 人 謝慧美
相 對 人 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蔡叔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或聲明,不徵收裁判費。但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之裁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;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當事人應預納之,其未預納者,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;逾期未納者,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,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、第100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,未據繳納裁判費,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,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葉郁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