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CHM,114,聲,1586,20260724,2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5 18:11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
- 受刑人方佑宸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58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方佑宸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(114年度聲字第1586號)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4所示宣告刑欄關於「有期徒刑3月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有期徒刑2月(3次)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所示宣告刑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,應依職權予以更正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書記官 白孟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