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MLDV,115,補,955,20260728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5 18:20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/法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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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5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芳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張國芳之被繼承人張進松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,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。
二、苗栗縣三灣鄉內灣段512、512-6、524、524-1、532、533-4、745-12、745-6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三、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四、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,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。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,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,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,無容於遺產分割時,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原告應注意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範圍,是否已將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,如有遺漏,應於閱卷後,將其他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,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靜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