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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NEV,115,南簡,611,20260729,2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5 18:22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上訴人李學衡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字第611號上 訴 人 李學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育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朱烈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