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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NDV,115,勞訴,105,20260730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5 18:25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顏淑琦
- 被告永華大樓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原 告 顏淑琦 訴訟代理人 董榮發 被 告 永華大樓法定代理人 徐慕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