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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害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KSDM,115,附民,145,20260729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5 18:33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林惠碧
- 被告許燁明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 告 林惠碧
被 告 許燁明
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(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33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佳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