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PEV,115,北簡,4634,20260729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6:23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柳約有
- 被告黃惠琴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北簡字第4634號
原 告 柳約有
被 告 黃惠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8月7日下午5時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事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定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宣判,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,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戴子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