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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害賠償(交通)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CCEV,115,潮補,959,20260729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6:24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/法人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959號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石亞凡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石亞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7,905元,應繳裁費2,6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17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