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返還課程費用等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CCEV,115,潮補,972,20260729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6:24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潘姿云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972號原 告 潘姿云
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