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CYEV,115,嘉簡聲,30,20260730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6:25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聲請人吳艶珍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嘉簡聲字第30號
聲 請 人 吳艶珍
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嘉簡字第396號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交
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理由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以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,向本院聲請交付民國115年6月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,惟並未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羅紫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宗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