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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害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KSHM,115,附民,203,20260728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6:27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王振榮
- 原告張凱閔
- 被告李元亨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 告 王振榮張凱閔
被 告 李元亨
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07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秦富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