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土地所有權等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SCDV,113,重訴,140,20260730,2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6:29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楊守元
-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-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
原 告 楊守元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
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
複代理 人 許智涵
程光儀律師
林泓均律師
張庭維律師
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
法定代理人 林福山
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
複代理 人 田國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「陳文瑞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福山」。
理 由
交通部公路局原名交通部公路總局,又於本件訴訟進行中,法定代理人由陳文瑞變更為林福山,並經林福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。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因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是依被告交通部公路局之聲請,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蔡萱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