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SCDV,115,竹小調,554,20260730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6:31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聲請人即原告黃大金有限公司公司/法人
- 相對人即被告LASTARI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小調字第554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黃大金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
相 對 人即 被 告 LASTAR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。又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,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結果可證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范欣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