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NHM,115,附民,500,20260727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6:33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邱雅琦
- 被告林君豪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5年度附民字第500號
原 告 邱雅琦
被 告 林君豪
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(本院115年度上訴字
第1043號),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經臺灣嘉
義地方法院判決(115年度附民字第440號)移轉管轄至本院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不得抗告。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