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TDM,115,原附民,67,20260728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6:38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李秀梅
- 被告潘威龍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
原 告 李秀梅
被 告 潘威龍
訴訟代理人 黃一峻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5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前揭規定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法 官 藍得榮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