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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求賠償損害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YDM,115,附民,929,20260728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6:47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林明傑
- 被告呂柏賢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29號原 告 林明傑
被 告 呂柏賢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法 官 姚懿珊法 官 張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不得抗告。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