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判決列表
違反洗錢防制法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ULDM,115,金訴,575,20260729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6:58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
- 被告陳佑珉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57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佑珉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業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院認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(另有被害人)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