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CTDM,115,交易,237,20260728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6:58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
- 被告林尚緯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交易字第237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尚緯
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字第21439號),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前經本院辯論終結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舒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麗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