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CYDM,115,附民,399,20260729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02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蔡錦文
- 被告蕭榮宏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5年度附民字第399號
原 告 蔡錦文
被 告 蕭榮宏
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年度金訴字第51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對原告犯幫助加重詐欺、洗錢等部分,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以115年度年度金訴字第51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,故應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亦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