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代墊款等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PCEV,114,板簡,812,20260730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06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李佳欣
- 被告鄒彥程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812號
原 告 李佳欣
訴訟代理人 彭安國律師(法扶律師)被 告 鄒彥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5年7月31日宣判, 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怡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
書記官 蔡儀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