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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害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PCEV,115,板小,726,20260729,3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06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抗告人許條根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小字第726號抗 告 人 許條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華章間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,提起第二審抗告,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時瑋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