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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貨款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SJEV,115,重補,1253,20260730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08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陳培文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253號
原 告 陳培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少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0,05
1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
書記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