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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SJEV,115,重補,1312,20260730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08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粘富敏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312號
原 告 粘富敏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廷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1萬4,342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
書記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