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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票款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SJEV,115,重補,1390,20260730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08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李崇豪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補字第1390號
原 告 李崇豪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素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1萬1,260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6,9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6,4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
書記官 林昀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