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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命令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TDV,115,司促,1563,20260626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14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債權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/法人
- 債務人田惠珍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田惠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04,79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田惠珍於民國114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4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0328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6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附表
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871元 田惠珍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1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