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CTDV,113,訴,828,20260729,2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20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陳志弘
- 原告覃佩祺
- 被告宋潔琳
- 被告羅巧芳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828號
原 告 陳志弘
覃佩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
陳樹村律師
被 告 宋潔琳
羅巧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
陳奕豪律師
蘇淯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原告主張被告涉嫌誣告刑事案件(本院113年度自字第4號),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,而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。
二、查上開刑事案件業於115年7月23日判決,有該判決在卷可稽,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蔣禪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