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CTDV,115,司聲,225,20260729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21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聲請人傅世元
- 相對人黃松江
- 相對人楊秋美
- 相對人陳曉卿
- 相對人陳曉惠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225號
聲 請 人 傅世元
相 對 人 黃松江
楊秋美
陳曉卿
陳曉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、3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旗簡字第91號民事判決,被告不服提起上訴,現由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98號審理中,業經本院職權查詢案件繫屬無訛,是上開案件尚未確定,尚不生執行力,本院即無從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。從而,本件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