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判決列表
過失傷害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CHDM,115,交簡上,72,20260728,2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29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QUOC BAO(中文名:阮國寶)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簡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QUOC BAO(中文名:阮國寶)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判決正本,裁定正本,因其已出境,住居所不明,准為公示送達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陵萍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 記 官 黃碧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