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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詐欺等附帶民訴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HLDM,113,附民,114,20260716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31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劉承璞
- 被告徐湘屏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 告 劉承璞被 告 徐湘屏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號詐欺等刑事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因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法 官 邱正裕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郭雪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