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KSDV,114,簡,32,20260730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33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林素梅
- 被告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(即更名前「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」)公司/法人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簡字第32號
原 告 林素梅
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
複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
被 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(即更名前
「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」)
法定代理人 朱宏誠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為釐清被告有無聘僱王清正、王清正是否基於被告職員身分為原告支付本件費用,有調取兩造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5號案卷之必要,故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謝芷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