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具保停止羈押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TCDM,115,聲,1961,20260727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44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聲請人即被告劉育辰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1961號
115年度聲字第2640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劉育辰
選任辯護人 施竣凱律師(法扶律師)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01號),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「刑事具保狀」所載。
二、經查,被告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惟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宣判,嗣因被告提起上訴,而於115年7月9日移審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,現由該院審理中,被告並經該院裁定羈押等情,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。從而,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被告,前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,爰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法 官 蔡有亮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