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返回判決列表
損害賠償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CYDV,115,訴,109,20260729,2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51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上訴人即原告劉淑惠
- 被告林佳秀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淑惠
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佳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8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翔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