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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工程款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FYEV,115,豐補,529,20260730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7:52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原告董祐成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補字第529號原 告 董祐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戴志方發支付命令(115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0,000元,應徵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,0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