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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命令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PCDV,115,司促,14979,20260730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8:08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公司/法人
- 債務人王賢得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979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債 務 人 王賢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14979號 利息: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,301元 王賢得 自民國106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% 002 新臺幣 4,132元 王賢得 自民國10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% 003 新臺幣 10,822元 王賢得 自民國112年10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%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