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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命令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PCDV,115,司促,16427,20260729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8:09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債權人新竹縣家祿儲蓄互助社
- 債務人劉龍清妹
- 債務人劉奇璟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本篇未偵測到「主文/事實/理由」等標題行,以原文單段呈現。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6427號債 權 人 新竹縣家祿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沈朋源 非訟代理人 陳美玲 債 務 人 劉龍清妹
劉奇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壹萬陸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息百分之0.5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