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(JID: PCDV,115,司促,19065,20260729,1)・每日增量同步・ 抓取時間 2026-08-06 18:10 UTC・官方原始連結
當事人
- 債權人劉世豪
原始抬頭(逐字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9065號
債 權 人 劉世豪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忠諱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住所設於桃園市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